西安邮电大学处科级干部选拔聘任工作
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聘任制度,不断拓宽选人用人视野,真正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广大师生信得过、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优秀人才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实现我校处、科级干部选拔聘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有关干部工作的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聘任处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党管干部的原则;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干部选拔聘任形式分为委任、选任、聘任、干部交流轮岗和竞争上岗。
第四条选拔聘任处科级干部,应符合学校审定的处、科级干部岗位职数和编制,以及实际工作需要和学校长远发展需要,同时要重视选拔聘任优秀年轻干部、女性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各机关职能部门、校群团组织一般配备1-2名处级干部,少数工作面宽、任务量大的部门可配备3名;各教学单位根据学生人数和工作需要,一般配备3-5名处级干部;科级岗位干部职数根据工作需要配备。
第五条选拔聘任处科级干部,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体现师生员工对干部聘任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处科级干部的选拔聘任工作,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干部管理和选拔聘任的职责。
第二章选拔聘任条件
第七条 选拔聘任处科级干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改革开放,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在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保障中爱岗敬业,求真务实,实绩突出。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学校和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4、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正确行使职权,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认真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作风民主,顾全大局,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选拔聘任处科级干部,应具备下列资格:
1、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教学、科研、研究生学院和教学实体学院等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应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和副教授以上职称。
2、由副处级提拔为正处级职务的,原则上应在副处级岗位上任职满2年以上;由正科级提拔为副处级职务的,一般应在正科级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由副科级提拔为正科级职务的,一般应在副科级岗位上任职满2年以上;提任副科级职务的,一般应在科员岗位上工作满3年,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工勤岗位的可适当放宽到大专以上学历,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须工作满1年。从教学科研部门副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中直接提拔的处科级干部,不受上述任职年限的限制。
3、初任处级职务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初任科级职务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处科级干部原则上要经过理论培训并具有基层工作经历,新提拔的干部未经过理论培训的,任职后须参加理论培训。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九条 处科级干部一般应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拔为处级干部的可不受上述职数和资格的限制。
第十条提拔和任用校内党委、党总支正副书记和党委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还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应有3年以上党龄。
第十一条 处级干部中,年龄男满58周岁、女满53周岁,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科级干部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的,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因年龄原因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一般在原单位安排专项工作或专职从事辅导员、组织员工作,原待遇保持不变。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十二条 选拔聘任处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科级干部的民主推荐可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
1、推荐院、部处级干部人选,参加人员范围为所在院、部全体教职工,到会人数应不少于应到人数的80%。
2、推荐机关职能部门处级干部人选,根据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性质,在相应范围内进行,但应有所在党总支委员会委员和工会分会委员参加;面向全校服务的部门,推荐时应有院、部的领导和学校工会委员参加。
第十四条 民主推荐处级干部人选的程序:
1、由党委组织部发布处级干部选拔聘任预告,公布拟任的处级岗位、职数、任职条件、参加推荐人员范围和相关要求。
2、召开民主推荐大会,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3、由党委组织部汇总民主推荐情况,提出拟任人选初步意见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召开书记办公会,对组织部提出的拟任人选意见进行讨论酝酿,提出拟考察对象。
4、校党委对拟考察对象进行讨论,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结果应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之一,但不能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六条 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人选,可由组织推荐提名,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七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在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章组织考察
第十八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牵头,会同校纪委对其进行考察。考察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作风,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
第十九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聘任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德才和工作实绩。
第二十条 组织考察的基本程序和步骤:
1、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与考察单位的主要党政领导沟通情况后,发布考察预告(包括考察对象、考察的方法、时间、地点)。
2、通过个别谈话、查阅文档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对其进行综合、全面考察。
3、对考察的基本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考察的具体意见。
4、撰写考察材料,考察意见要客观准确。主要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及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的情况;校纪委做出的廉政鉴定等。
第二十一条 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1、考察机关处室及职能部门的处级干部拟任人选,谈话范围包括分管党政领导、所在部门教职员工代表、所在党总支委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等。
2、考察院、部及业务单位处级干部拟任人选,谈话范围包括所在单位党政领导、党委(党总支)委员、党支部书记、办公室负责人、工会分会主席、教研室主任、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代表和其他相关人员。
3、科级干部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可参考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考察对象进行民主测评的范围与民主推荐的范围和要求相同。
第二十三条 考察要由校纪委做出廉政鉴定。对需要进行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审计结论写入考察材料,作为提拔、调整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对考察过程中反映出影响被考察对象任职的问题,由党委组织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予以调查核实。
第二十五条 考察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考察人要在考察材料上签名,做到谁考察谁负责。
第五章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处级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之前,应当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根据考察结果,党委组织部召开部务会议,研究提出干部调整、搭配意见,报请校党委分管领导协商并提出任免建议,交由党委书记办公会酝酿,讨论形成酝酿结果。党外人员,应当征求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选拔聘任处科级干部,由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1、讨论决定干部的任用,党委委员原则上应全部到会,至少党委委员到会人数应超过三分之二,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2、由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简历、推荐情况、考察、考核及任免理由等情况,参加会议的党委委员应进行充分讨论。
3、进行表决,党委委员必须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以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给本人和反映情况的个人或组织有一个明确的答复。
第二十八条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会委员超过半数以上同意。干部考察的相关材料由组织部备案归档。
第二十九条校党委讨论决定任用的干部,要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为三天,公示期间反映有问题并调查属实,由党委进行研究,确属影响提任职务的,暂缓任职。
第三十条 经校党委会讨论决定任免的干部,由组织部负责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同考察材料一并归入本人档案,并按规定程序拟发文件。
第三十一条对做出任免决定的处级干部,由校党委指派专人进行谈话,同时由纪委负责人同本人进行任前廉政谈话,任免决定通知下发后,由组织部负责协同有关校领导及时进行宣布。
第六章任期交流回避考核
第三十二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期制度。院、部行政领导班子和各部门处级干部每届任期3年,任期以换届时间为准。实行选任制的处级干部,任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届满后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科级干部的任期为3年。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领导干部任免文件下达后,一般应在一周内到岗,要及时做好岗位交接工作。
第三十三条处科级干部任期届满时,应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处级干部考核按《西安邮电大学处级干部考核工作实施办法》进行。
第三十四条实行处科级干部轮岗交流制度。
1、轮岗交流的处级干部范围为:因工作需要或改善领导班子结构,发挥干部特长的;未在基层岗位上工作过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能力的;在一个工作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2、轮岗交流的重点是管理人、财、物、招生、纪监、审计等部门的处科级干部。凡在这些部门担任领导职务满两届的,都应交流。
3、有些专业性较强的处级岗位领导干部的交流和任期,可适当从宽掌握。
4、在机关部门工作的科级干部,提任副处级职务时原则应首先考虑在基层安排锻炼。
5、提拔担任职能部门正处级职务的,原则上应当交流提拔。
第三十五条实行处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1、回避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
2、上述亲属关系的双方,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上级领导的职务;不得担任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不得在其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担任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处级职务。
第七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六条 实行处科级干部免职制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科级干部,其职务自行免去:
1、到达退休年龄的干部;
2、调离本单位的干部;
3、因机构变动原单位撤销未聘任的干部;
4、换届后未聘任的干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科级干部,其职务应当免去:
1、职务发生变化后的原任职务;
2、严重违反纪律或有关规定,不宜继续任职的;
3、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超过6个月;
4、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岗的;
5、拒不执行学校的决定、决议,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七条实行处科级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1、自愿辞职,是指处科级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辞职申请,提交党委组织部审查和党委会审批,组织部或党委会应在收到申请书的3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2、引咎辞职,是指处科级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3、责令辞职,是指党委根据处科级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三十八条实行处科级干部降职制度。
由于工作能力弱或其它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可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聘任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八章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条 选拔聘任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以个人表态或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2、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或个人改变集体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3、在干部选拔过程中,不准以任何方式泄露干部任免的情况,干部任免通知下发前,不得私下传播;
4、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和有关规定的非组织活动;
5、不准在干部考察、考核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6、不准在干部选拔聘用中任人唯亲、打击报复、营私舞弊、行贿受贿。
第四十一条 处科级干部选拔聘任工作实行以下监督:
1、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部门受理有关干部选拔聘任工作的检举、申诉,有权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2、校纪委在其职权范围内,对选拔聘任干部工作进行监督;
3、组织、纪检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就干部的选拔聘任工作监督进行交流,提出建议和意见;
4、党委及组织部门选拔聘任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对在干部选拔聘任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校内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向上级组织举报、申诉。
第四十二条对在干部选拔聘任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的责任人员,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安邮电学院处科级干部选拔聘任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