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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共陕西省委高教工委转发〈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2016-09-12 08:56  

关于转发《中共陕西省委高教工委转发〈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校内各党委、党总支:   

现将《中共陕西省委高教工委转发〈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陕高教组〔2016〕68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党费收缴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党费收缴工作,是关系全面从严治党、严格遵守党章党规的一件大事。按照党章规定,党员应当按期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校内各级党组织要教育引导党员充分认识交纳党费是做合格党员的起码条件,是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也是增强党员意识和党性观念的基本要求,必须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要把按规定收缴党费作为党组织必须履行的职责,发挥党费工作的教育功能和政治功能,使收缴党费的过程成为党员增强党性观念、严守组织纪律的过程。   

二、准确把握交纳党费的标准和要求   

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党员工资中扣缴的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的通知》(组电明字〔2016〕1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对党费收缴的基数和标准等有关问题重申和明确如下。   

(一)明确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

在职教职工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含年终绩效部分)、津贴补贴。对于只有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的学校缴纳部分、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2014年10月起在工资中扣缴的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医疗保险等)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但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必须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离退休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为计算基数。离退休费总额具体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计算基数。

(二)明确交纳党费的标准

在职教职工党员,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党员,每月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三、坚持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   

各党支部要掌握交纳党费的标准和党员工资收入等变动情况,教育党员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   

自觉。党员交纳党费一般应由本人主动交给党支部负责收缴党费的同志。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党费。   

按时。党员交纳党费应当按月交纳,不能无故拖延。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或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党员一般应于每月10日前(如遇节假日可顺延)向党支部交纳党费,校内各党委、党总支应于每月15日前(如遇节假日可顺延),汇总所属党支部党费交至学校。   

足额。党员交纳党费应当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交纳,不得隐瞒收入或减少基数少交党费。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四、认真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   

按照中央、省委和省委高教工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学校将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这次专项检查,以《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为依据,以党支部为基本单位,以自查自改为主要方式,发现问题,立行立改。   

一要严肃认真开展自查。党支部要对正式组织关系在本支部的党员2008年4月以来交纳党费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没有主动、足额交纳党费的要给予提醒,教育党员该补交的要主动补交,原则上不要代扣代缴。严格按照党费收缴的基数和标准,自2008年4月起至今逐人、按年度进行党员交纳党费核算,填写《西安邮电大学党员交纳党费核算表》,并及时报所在校内党委(党总支)审定备案。校内各党委、党总支要督促指导、协调帮助所属党支部搞好自查工作,同时查找和解决自身党费收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把党费收缴自查工作纳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督导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二要区分不同情况整改。对因不了解党费规定而没有足额交纳党费的,教育引导其主动补交。按照中央组织部的要求,党员实际补交党费的具体时间从2008年4月1日开始计算。对补交党费确有困难的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和其他群体中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可少补交或不补交。对补交数额较大、一次性交纳确有难度的,由本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可在一定时间内分期补交。对未经党组织同意少补交甚至不补交的要严肃批评,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置。

三要严格执行党费工作制度。校内各级党组织要以这次专项检查为契机,健全专人管、足额收、及时缴、定期查的工作机制,推动党费工作制度严格起来、执行到位。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对党费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要扎实做好思想教育工作。要对照做合格党员的标准和要求,向党员讲清楚自觉主动交纳党费的重要意义,讲清楚党费收缴的具体政策规定,讲清楚补交党费的时间、标准和要求,及时帮助党员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防止工作简单化。校内各党委、党总支要加强指导,对检查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要及时研究,把握不准的要请示报告。对这次党费专项检查的相关情况,以内部掌握为主,不宣传、不报道。

校内各党委、党总支按照要求做好党费收缴工作自查,并于2016年11月25日(周五)前将自查报告及《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报党委组织部。   

                         中共西安邮电大学委员会   

                          201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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